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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诊所
财务管理制度

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诊所财务事宜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二、 法律诊所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
三、 法律诊所资金来源为:
1、 福特基金会资助;
2、 教务出科研经费。
四、 法律诊所财务支出以各学期为一周期进行核算,分别列项制表:
1、 购置办公用品及其他消耗品支出;
2、 学生办案经费支出;
3、 指导教师报酬支出;
4、 助教津贴;
5、 其他活动支出,具体可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交流活动、会议的经费,网站维护费用,等等。
五、 财务管理负责人(或诊所财务管理组),应当对各笔支出明细归类、登记,定期向成员公布。
六、 法律诊所购置所需用品须进行登记。领用、借用时填表领取,如有损坏,应当赔偿。
七、 学生外出办案经费支出须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于结案归档时一并提交,所提交发票(收据)应分类整理、粘贴于A4纸上,标明各类金额与总计金额,财务管理负责人核实后即依总计金额报销。报销范围包括:外出办案的车费(一般仅限公交车)、文件复印费、电话费、咨询回复函邮寄费、就餐补助费(10元)及其他办案相关费用等。
八、 学生及指导教师到外地办案所需费用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
九、 助教津贴按月结算、支付;诊所教师的报酬支出依《诊所教师报酬支付办法》管理,按期登记核算。
十、 其他活动经费支出应依其名目另行登记核算,如有需要也应分别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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