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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档案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诊所
档案管理制度


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诊所档案依本制度进行管理。
二、 法律诊所需管理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 各期学生的个人资料、学习情况;
2、 课堂记录;
3、 各期学生的作业;
4、 学生办案的案卷材料等。
上述档案需要制作表格进行登记的,应当分别制成表格以便管理。
三、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整理、归类、收存,需要查阅档案的须向管理人员登记。档案借阅时间为周  至周  ,  至  。
四、 各期诊所学生的个人资料应于各学期初发放表格供学生登记;各学期末,将学生个人总结与课堂记录、办案资料等相结合,形成各期诊所学生的个人学习情况记录,并依此为每期学员制作相关档案,评定个人成绩。
五、 课堂记录应为各期学生在同一笔记本上所作的连续的、书面的课堂实录,由各小组轮流进行。如需要也应另行制成电子版。内容应尽量详尽,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进展情况的汇报、分析,所安排的课堂教学、讨论内容,等等。
六、 各期学生的作业应制作成电子版本,以便保存。按学期归存于文件夹,每次作业分别存为一个电子文档。文件夹标题须标明为哪一期学生,文档标题须标明作业为当期哪一周及其主要内容,以便检索。作业以小组为单位完成的,须在作业中标注小组;作业以学生个人为单位完成的,须在作业中标明完成人,以便评定成绩。作业由教师做出点评的,应在作业后附点评内容。作业有书面版本、且需要收存的,也应归档。
七、 学生办案的案卷材料应于结案后30日内,由承办案件的小组负责整理、提交,档案管理负责人应于10日内审核完毕。要求补充材料的,应退回承办小组或要求提交其他材料,补充材料期限为15日。审核合格的,即登记归档。
八、 学生办案后应提交归档的案卷材料应当全面、完整,并且应全部制作成打印文本。
案卷材料应当是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接案(或咨询)记录。
A、 当事人电话咨询的,应当及时在电话咨询记录表上记录下咨询时间、所咨询内容以及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答复;
B、 当事人来信咨询或网络咨询的,应当将所收函件及所回复信函的备份归档;
C、 当事人来访的,应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制作好符合标准的谈话笔录,接待人员和当事人应签名。
2、 代理部分的材料
A、 委托代理协议;
B、 授权委托书;
C、 承办小组制作的案情简介;
D、 承办小组的讨论记录、计划、方案等;
E、 指导教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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