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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于聘任法律硕士实务导师的通知
2025/12/3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落实“双导师制”建设要求,加强产学研协同育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我院现启动新一届法律硕士实务导师选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宗旨与目标
双导师制度是我院法律硕士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聚法律实务界优质资源,通过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的协同指导,强化法律硕士实践能力、职业素养与综合竞争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
同时,法学院在北京、深圳、义乌、宜宾、福州等地设立涉外法律咨询服务中心,鼓励实务导师共同参与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建设。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遵守国家及工作单位关于兼职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较高的理论水平或突出的实践业绩。具体条件如下:
(一)基本素质要求:
l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l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l热爱法学教育事业,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参与研究生培养,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沟通能力。
(二)专业能力要求:
l具有1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有突出贡献或特别成就者可适当放宽;
l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有公开发表的文章或著作,有突出贡献或取得特别成就者可适当放宽;
l熟悉所属领域发展前沿,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设实务课程或主持案例研讨;
l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设点城市或辐射区域(北京、深圳、义乌、宜宾、福州),可以支持并指导学生参与涉外法律咨询服务的,可优先考虑;
三、岗位职责权利与考核要求
(一)岗位职责
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应坚守立德树人育人导向,全面关注学生思想状况、专业发展进程与身心健康状态,精准引导学生提升专业技能、塑造职业素养、涵养职业伦理,有效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主要职责:
l指导学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学年指导1-3名学生,参与学生课程安排、实习计划等培养指导,并为学生提供不少于2次实践机会(如实习推荐、庭审观摩、项目参与等);
l参与论文指导与答辩:作为第二指导教师,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按要求参与法学院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
l参与人才培养建设:参与课程建设、培养方案制定、行业案例库建设等工作;若受聘为课程教师,须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完成教学任务;
l参与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并指导学生在涉外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设点城市开展调研、实岗锻炼等实践活动;
l参与其他人才培养相关事务:参与法学院人才培养相关的其他活动,如比赛指导、项目评审、人才培养研讨会、学生沙龙、实务讲座等。
(二)实务导师权利
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享有以下权利:
l聘任期内,可使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称号开展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l对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l独立开设法律硕士课程或参与开设法律硕士前沿课,授课、评阅答辩等工作报酬按标准统一发放;
l优秀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可获得表彰奖励;
l参与法学院组织的教师联谊活动;
l共享法学院优质教学资源,可免费借阅法学院图书馆图书;
l参与法学院发展研讨,出席开学、毕业典礼等重大庆典活动;
l参与法学院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l与法学院教师共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等。
(三)考核管理
1.考核机制:实行聘期考核与年度抽查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教学指导质量、实践带教成效、论文指导贡献等,采用学生评价、校内导师评价、学院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优秀”的实务导师颁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优秀实务导师”称号证书,并优先获得续聘资格;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者终止聘期。
3.解聘情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立即予以解聘,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l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
l存在学术不端、职业伦理失范行为的;
l聘期内未履行基本指导职责,或所指导研究生出现重大培养质量问题的;
l无故不承担学生培养工作;
l利用实务导师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学院建立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信息库,动态更新导师基本信息、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加强与导师及所在单位的常态化沟通,不定期组织实务导师培训或经验交流会。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方式
本次选聘采取“个人申请 + 教研室推荐 + 合作机构定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须于2026年1月11日前通过以下链接完成网上申报:
【WPS表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考核与聘任登记表」
https://f.kdocs.cn/g/PwsZ2rce/
并在报名链接中上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志愿登记表》WORD版及本人手写签字的PDF扫描版。
(二)审核聘任
学院实务导师评选委员会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筛选,形成初步聘任名单,初步聘任名单的申请人,须于规定时间内联系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的鉴定意见(加盖所属党委公章,具体提交时间另行通知),经法学院党委审议并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确定最终拟聘任名单。名单在法学院公示后,学院向受聘导师发放聘任证书。
(三)已到期导师续聘
已到期的实务导师申请与聘任流程依照本条(一)(二)款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实务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由法学院实务导师评选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
(二)聘期内不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培养质量、违背学术道德或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指导情形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取消导师资格;无故不承担培养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附件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志愿登记表.docx
联系人:唐老师 010-62511339
钟老师 010-82509207
咨询邮箱:flss_ruc@163.com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5年12月